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为什么差异这么大?

2023-06-12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网
招聘管理

如果你对此也有疑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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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思晨



最近看到一条新闻。

一位上了年纪的老铁应聘到某公司当保安,公司主动和他签署了劳务协议。没想到入职后没多久,他在上班时就发生了意外。

因为伤势严重,他请了1个多月的病假调养。当他返回岗位时,公司却以长期旷工为由,把他开了。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说走不了工伤,也需要他自己承担。

因工受伤又失业,这下把这位老铁逼急了,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忍不住想问了:

休病假当旷工辞退,这也行?因工受伤,为什么走不了工伤险?同样是用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待遇差别这么大?

如果你对此也有疑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01
休病假按旷工辞退,问题在哪?


对于以旷工为由,想予以合法辞退,主要是参考自《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即便如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也讲究有理有据。

比如旷工多少天将被视为违纪违规,一般会在《员工手册》及公司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和公示,由员工确认后执行。当情况属实,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也支持旷工事实,单位的确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但在上述案例中,那位受伤的老铁,不在岗期间只是正常休病假,医疗期也在合理范围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符合条件,可给到3-12个月不不等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返岗,并不存在刻意旷工,单位据此辞退,就有些匪夷所思了。如果执意辞退,大概率只能按违法辞退支付相应的赔偿。


02
因工受伤,为什么走不了工伤?


比起违规辞退,这家用人单位更大的麻烦可能在于:存在正式的用工事实,却没有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后续用工带来了极大隐患。

因为因工受伤,一般要需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具体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同时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保,产生的相应费用才能走工伤险。

但事件中的老铁,因为单位和其签署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险,导致因工受伤,没办法申请走工伤。

且不说双方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即便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此来说,在因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上,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完全撇开关系。



03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为何差距这么大?


别看一字之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用工形式。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起正式的用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关系。即便没有签劳动合同,满足这些条件,双方也可以视为劳动关系(主要参考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下的双方,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双方权益。比如享有法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可计算加班工资,单位需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适用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等。

目前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也是我国企业最基本的用工形式之一。

而劳务关系就不同了。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比,时间上它更弹性,不局限于在同一家单位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和劳动合同用工相比,因为劳务人员拥有独立身份,和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隶属单位的雇员,所以它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管束,主要按《民法典》执行。

一般按约定的工作量计酬,不需要强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也不涉及加班工资等。

不过,看起来用工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劳务用工,目前主要针对退休人员、实习生、临时工等特定群体。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用工的事实,却假以劳务用工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被发现,还是会按劳动关系处理,并需要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上相应的权益保障。

像上面案例中做保安的老铁,虽然年龄偏大,但并不属于退休人员。单位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可劳动事实明显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

混淆用工形式、涉嫌违规辞退、工伤费用上的推诿……虽然能明白单位为员工受伤导致用人短缺的痛心,可上述几波操作下来,其实将自身推向了更不利的境地。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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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参考自中国法院网、澎湃新闻等,仅做参考,更多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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