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时,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查验身份证、毕业证、荣誉证书、体检报告等原件,并要求递交一些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但遇上有单位以查验为由,要求“暂时保管”或扣押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或者巧立名目,说要收取服装、体检、培训等相关费用才能办理入职,个人应该怎么办呢?
日前,人社部作出明确回应,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了相应的参考。
对于部分单位声称需要扣押身份证、毕业证以备查验这类情况,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扣留他人的证件原件。如果遇上这样的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这点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早就有明确。
比如第9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一来,以查验为由扣押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原件,可能面临证件被冒用、挪作他用等风险。
二来,如需查验,也有很多方法可循。比如要求入职时向相关人员现场出示证件原件,或要求提交证件号,如凭借毕业证书编码和姓名也可以在学信网等官方渠道免费查询到学历档案信息。同时,还可以提交复印件作为备案存档,完全没必要扣押证件原件不放。
因此,人社部门提醒求职者千万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
另外,如果需要提供证件复印或者影印件,比如身份证复印件,也建议最好在合适的位置备注具体用途,避免被有心人冒用或挪作他用。
除了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实《劳动合同法》第9条还规定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某些单位巧设名目,以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人社部门提示,“求职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招聘和入职,都要谨慎对待。”
对于个别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定金、保证金(物)、风险抵押金(物)等行为,因其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相悖,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容易构成违法行为。
如被发现,需要将收取的费用(物品)全部予以返还,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舆论或法律风险。
综上,建议个人谨慎对待上述行为。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也建议用人单位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
备注:有参考人社部《入职要交毕业证原件?请果断拒绝》,仅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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