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同一天,《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正式下发,标志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图源:国家卫健委
一字之差,看起来和我们关系不大,但对于居家隔离的人们来说,到手的工资可能有变化。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目前我国法定的传染病共分为3类:
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现已更名为型冠状病毒感染)就属于乙类传染病。
但疫情暴发之初,鉴于其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较为严重,国家卫健委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所以,实行隔离期间,才大多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及当地法规,在隔离期间(包括居家隔离场景),向员工发放正常的工资标准。
政策原文: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随着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也就不再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隔离期工资支付相关政策。
当然,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将从2023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间还是有过渡期的。
就目前来说,可能需要区分多种情况:
1)居家隔离无办公事实,按病假处理。
新政推行后,自行隔离期的工资,不再按正常标准支付,大概率会按病假处理。
那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支付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政策原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过具体发多少工资,因各地病假工资标准不一,还可能参照连续休假时长、工龄、合同约定工资等,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居家隔离有安排办公,按正常劳动提供工资。
如果职员因感染无法返岗,而单位有安排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按其正常劳动提供工资即可。
对此,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行了明确。
政策原文:
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3)安排调休、年休假抵扣等。
这类情况本身就属于带薪假,应正常发放工资。
为减少劳动争议,后续这块各地可能出台相应的新政策。
随着明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调为“乙类乙管”,这意味:强制隔离、密接判定、高低风险区划分、全员核酸等,基本成了历史。
其次,需要核酸的人群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具化和缩小。
比如根据《通知》,目前仅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才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疫情流行期间,养老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出这类场所,要求查验48小时内核酸并现场抗原检测等。普通居民除非有需求,基本遵循“愿检尽检”。
再次,入境人员和货物等的往来,不再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就能入华;新冠病毒感染者将实施分级分类收治,更有针对性等。
这些都将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相应的影响。
写在最后
疫情放开后,眼下还处于第一波高峰期。对新冠病毒感染防疫措施的调整,进一步为减少疫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保障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历史维度看,曾经同样横行一时的非典型肺炎(200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5)、甲型H1N1流感(2009),也经历过“乙类甲管”的提级防控模式。
3年后对新冠的防控回归乙类乙管,是必然的结果,也意味着防疫时代的转折吧。
备注:有参考《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传染病防治法》、澎湃新闻等,更多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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