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疫情反复, 很多人连上班-回家-做核酸三点一线的生活都很难保持了。
有的开始在家办公,有的则猝不及防要求居家隔离……
遇到这类情况,工资怎么算?如果存在劳动争议,又该怎么处理呢?
日前,深圳人社局就此类热点问题做出了回答,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
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属于下列情况,可以酌情支付工资:
①有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②有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③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没有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发放一定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受疫情影响,单位无法正常工作,而且发工资日在延迟复工期内,按理说推迟发放工资是情有可原的。
当企业因经营困难也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也可以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广东省规定推迟工资发放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该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即便协商好先发部分,社保公积金还是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并应在资金问题解决后,第一时间补发或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酌情解除合同的情况:
职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后才可解除劳动关系。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深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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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参考自《劳动合同法》、深圳商报等,具体请关注官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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