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这5种“坑”,早知道早避雷!

2022-03-21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网
政策法规

以下是常见的社保缴纳5大“坑”,希望各位HR朋友能尽早知道,但别遇到……

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后,30天内就要为对方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


但交社保这事看似是小,有时处理不好,却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各种潜在风险。


以下是常见的社保缴纳5大“坑”,希望各位HR朋友能尽早知道,但别遇到……



01
社保代缴



在前几年,挂靠第三方代缴,一度非常火爆。


其实按《社会保险法第57条和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就需要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用工起30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完全有义务,且自行为职工缴纳社保,为什么还要多出服务费,让第三方代劳呢?


嫌管理麻烦、想节省成本、实现异地参保等,都是重要的考虑。


但近年来,随着社保监督体系越发完善,打击骗保、套保等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社保代缴从“灰色地带”逐渐被推到聚光灯下。


以深圳为例,2021年年底密集打击的社保代缴案件就不下10起,罚款金额甚至高达近百万。


而日前,人社部发布新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该办法于2022年3月18日起已正式施行。


新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指出:


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保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保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


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加上《社会保险法》第84条曾提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还会面临应缴社保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不管是出于哪种目的,看似方便又省钱的社保代缴,不管是对交易双方,还是对员工个人,其实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需要谨慎对待。




02
双方协商,避交社保



这种情况主要针对部分员工表示自愿放弃社保,好让到手的钱更多,或以现金补偿等形式,让单位每月应缴的社保钱直接给到自己。


此前为了加强保障,有用人双方还会签署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这种做法看似利好,其实相当于用人单位给自己挖了坑:


一来,社保是国家强制险,为职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其参保。


二来,因为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本身不合法,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护。


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正常足额缴纳社保,后续员工又以此要求补缴,单位毫无转圜余地:不仅需要全额补缴应交的社保费用,还要承担额外的滞纳金。


其三,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当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工亡,或休产假涉及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发放等,用人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03
试用期内,拒交社保



此前有朋友反馈:自己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她并不是正式员工为由,并没给买社保。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答案肯定是:不合法。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其中试用期已经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意味着:即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


而且和上面提到的自愿放弃社保一致,因为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双方协商一致,表示在试用期内可以不交,单位也不能为此拒缴社保。




04
不签合同就不交社保



都说签了合同才算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那不签合同,能否算做是临时用工,不用交社保呢?


这么想,其实风险更大。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需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工超过1年,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会默认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有没签合同和是否需要交社保并没有直接关系。


毕竟《社会保险法》第58条要求的是用工之日起30天内职工参保,而不是具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只要能证明正式的劳动关系已建立,即便没签劳动合同,还有入职登记、工资条、考勤表等作为辅助材料,可能被员工举证,要求合法缴纳社保。




05
按最低工资缴社保



为节约成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数,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


不过一般情况下,社保缴纳基数应参照职工的实际工资


如果职工的实际工资远大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基数缴纳,难免存在少缴漏缴的风险。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遭遇内部举报,之前少缴漏缴的部分不仅需要补足,还需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另外,随着社保入税和全国社保统筹的加快,全年实际综合所得信息越发透明,日后抛开实际工资水平,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也将变得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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