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9-02-02 界面新闻
政策法规薪酬管理

《办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日前,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突出,多个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制定相关措施。在今年的7月份,人社部办公厅就印发了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计划》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而在更早的2016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针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不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还提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国务院还加强了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失职的人员的问责工作。在今年的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派出督查组,赴部分省区开展实地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情况。


此次人社部印发的《办法》也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一共15条。既明确了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还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则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种情形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办法》明确,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此外,拖欠工资“黑名单”还将被公示。《办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而拖欠工资“黑名单”也将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提出,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则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若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另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如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而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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